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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孙_嘻嘻2022-09-05原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2003年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执纪实践中,一般可作为从重处理情节。2015年和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

第七十三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组织纪律)与第五十六条“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违反政治纪律)之间,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的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问题。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

故。本题违反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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