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主要变化
• 有15处修改内容(第一处修改: 标准名称。建筑用砂 (Sand for building) —建设用砂(Sand for construction ))
• 有1处删除内容
• 有2处增加内容
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 建设用砂的术语和定义、 分类与规格、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志储存和运输等
•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 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普通砂浆 (建筑砂浆) 用砂。 (第二处修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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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第三处修改)
3.1天然砂: 自然生成的, 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颗粒, 包括河砂、 湖砂、 山砂、 淡化海砂, 但不包括软质、 风化的岩石颗粒。( 由自然风化、 水流搬运和分选、 堆积形成的 )
3.2机制砂: 经除土处理, 由机械破碎、 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 mm的岩石、 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颗粒, 但不包括软质、 风化的颗粒, (俗称人工砂。
人工砂: 经除土处理的机制砂、 混合砂的统称。
机制砂: 由机械破碎 i 、 筛分制成的, 粒径小于 4.75mm 的岩石, 但不包括软质、 风化岩石的颗粒。
混合砂: 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
3.术语和定义
3.3含泥量
3.4石粉含量
3.5泥块含量
3.6细度模数
3.7坚固性
3.8轻物质
3.9碱集料反应
3.术语和定义
3.10亚甲蓝(MB) 值: 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μm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 。 (第四处修改)
( 用于判断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μm 颗粒含量主要是泥土还是与被加工母岩化学成分相同的石粉。 )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 人工砂中石粉含量和MB值之间并没有相关性, 即决定人工砂MB值大小的不是其中石粉含量, 主要和石粉的矿物成分有关。
• 硅质石粉比河卵石和钙质石粉对人工砂MB值的影响更大。
• 人工砂MB值受细粉中SiO 2 和Al 2 O 3 含量的影响,即人工砂MB值与高岭土类矿物含量有关系。
• 石粉的细度对其MB值没有影响。
• 不同地区人工砂MB值不能完全反映出细粉的含量和矿物成分, 要想限制人工砂中粘土类物质的含量需要用石粉含量和MB值两个指标共同控制。
4.分类与规格
4.1分类: 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 机制砂两类。 (第五处修改)
( 按产源分为天然砂、 人工砂两类; 天然砂: 河砂、湖砂、 山砂、 淡化海砂; 人工砂: 机制砂、 混合砂 )
4 4.2规格:
• 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 中、 细三种规格, 其细度模数分别为:
• 粗: 3.7~3.1;
• 中: 3.0~2.3;
• 细: 2.2~1.6。
4.3类别: 砂按技术要求分为Ⅰ 类、 Ⅱ 类和Ⅲ类。
4.分类与规格
删除内容:
用途: Ⅰ 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 C60 的混凝土; Ⅱ 类宜用于强度等级 C30 ~ C60 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 Ⅲ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 C30 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
5.一般要求(增加内容)
5.1用矿山尾矿、 工业废渣生产的机制砂有害物质应符合6.3的规定外, 并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 不应对人体、生物、 环境及混凝土、 砂浆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5.2砂的放射性应符合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 的规定
6.技术要求
6.1颗粒级配(第六处修改)
• 砂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1的规定( 分别提出了 天然砂和机制砂的要求, 其中差异表现为 150um 筛的累计筛余量上, 机制砂的累) 计筛余量小, 说明其中细粉可以较多 ) ;
• Ⅰ 区人工砂中 150um 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 100 ~ 85 , Ⅱ 区人工砂中 150um 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 100 ~ 80 , Ⅲ区人工砂中 150um 筛孔的累计筛余可以放宽到100 ~ 75.
6.技术要求
• 砂的级配类别应符合表2的规定。 (原来三类砂没有级配区的要求)
• 对于砂浆用砂, 4.75m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
4 应为0。 砂的实际颗粒级配除4.75mm和600μm筛档外, 可以略有超出, 但各级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应不大于5%。
6.技术要求
6.2砂的含泥量、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第七处修改 )
6.2.1天然砂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
(均改为 ≤ , 原来为 < )
6.2.2机制砂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时,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增加了 MB值要求)
机制砂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不合格时, 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均改为 ≤ ,原来为 < )
3.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 当人工砂MB值≤0.5时, 石粉中吸附性的粘土类物质很少,可以起到减水作用, 用在混凝土中效果最好, 可以用在C60及以上混凝土中。
• 0.5≤ MB ≤1.0时, 人工砂中会含有少量的粘土类物质, 对混凝土性能影响不明显, 还能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 可用在C30~C55混凝土中。
• 1.0 ≤MB ≤1.4时, 石粉中含有较多的粘土类物质, 对混凝土用水量有一定的影响, 但并不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可以正常使用, 用于C25及以下的混凝土中, 还能避免低强度等级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较少和易性差的问题, 使强度和耐久性达到保证。
• MB>1.4时, 石粉在粘土类物质含量很多, 用于混凝土中对其工作性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影响强度和耐久性。
6.技术要求
6.3有害物质(第八处修改)
• 砂中如含有云母、 轻物质、 有机物、 硫化物及硫酸盐、 氯化物、 贝壳(增加的) ,其限量应符合表6的规定。 (均改为 ≤ , 原来为 < , 增加了贝壳限量)
6.技术要求
6.4坚固性(第九处修改)
6.4.1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 砂的质量损失应符合表7的规定。 ( 天然砂采用硫, 经 5 酸钠溶液进行试验 砂样 次循环后质量损失应符合规定)
6.4.2机制砂除了要满足6.4.1中的规定外, 压碎指标还应满足表8的规定。 ( 人工砂采用压碎指标法进行试验, 压碎指标应小于规定 )
6.技术要求
6.5表观密度、 松散堆积密度、 空隙率(第十处修改)
砂表观密度、 松散堆积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 k /
• 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 kg/m 3 ; ( 大于 )
• 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1400 kg/m 3 ; ( 大于1350 kg/m 3 )
• 空隙率不大于44%。 ( 小于 47%)
6.技术要求
6.6碱集料反应: 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 试件应无裂缝、 酥裂、 胶体外溢等现象, 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0.10%。
6 6.7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第二处增加)
• 当用户有要求时, 应报告其实测值。
7.试验方法
7.1试样
7.1.1取样方法
7.1.1.1在料堆上取样时, 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然后从不同部位一 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 组成 组样品。
7.1.1.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 应用与皮带等宽的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头出料处全断面定时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4份, 组成一组样品。
7.1.1.3从火车、 汽车、 货船上取样时, 从不同部位和深度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 组成一组样品。
7.试验方法
7.1.2取样数量
7.1.3试样处理
7.2试验环境和试验用筛
7.3颗粒级配
• 根据各号筛的累计筛余百分率, 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评定该试样的颗粒级配
7.4含泥量
7.试验方法
7.5石粉含量与MB值
亚甲蓝粉末含水率测定(增加)
亚甲蓝溶液制备: 称量亚甲蓝粉末[(100+W)/10]g , 0.01g(相当于干粉10g), ( 将亚甲蓝粉末烘干至恒量, 烘干温度超过 105 度, 亚甲蓝粉末会变质 )
7 7.6泥块含量
7.7云母含量
7.8轻物质含量
7.9有机物含量
7.10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7.11氯化物含量
7.试验方法
7.12海砂中贝壳含量试验(盐酸清洗法)
(新增加的)
7.13坚固性
7 7.14表观密度(第十一处修改)
增加了水温对砂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整系数
α t ——水温对表观密度影响的修正系数(见表10) 。
7.试验方法
7.15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7.16碱集料反应
7.17放射性: 按照GB 6566的规定进行 (增加的)
7.18含水率(增加的)
7.19饱和面干吸水率
饱和面干吸水率图(第十二处修改)
8 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8.1.1出厂检验(第十三处修改)
8.1.1.1天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 颗粒级配、 含泥量、泥块含量、 云母含量、 松散堆积密度。 ( 颗粒级配、 细度模数、 松散堆积密度、 含泥量、 泥块含量、 云母含量 )
8.1.1.2机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 颗粒级配、 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 泥块含量、 压碎指标、 松散堆积密度。 ( 颗粒级配、 细度模数、 松散堆积密度、 石粉含量 ( 含亚甲蓝试验 ) 、 泥块含量、坚固性)
8 检验规则
8.1.2型式检验(第十四处修改)
• 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6.1~6.5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碱集料反应、 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投产时;
2)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 正常生产时, 每年进行一次;
4)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 检验规则
• 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5.1 ~ 5.4 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碱集料反应根据需要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1 )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2 )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 ) 正常生产时, 每年进行一次;
4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8 检验规则
8.2组批规则
8.3判定规则(第十五处修改)
8.3.1试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时, 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 检验(含复检) 后, 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本标准的相应; 类别规定时, 可判定为该产品合格 )
8 检验规则
8.3.2技术要求6.1~6.5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 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 对该项进行复验。 复验后, 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 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若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否则判为不合格。 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时, 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技术要求 5.1 ~ 5.4 条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 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 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复验。 复验后, 该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可判该类产品合格; 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 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9标志、 储存和运输
9.1标志
卵石、 碎石出厂时, 共需双方在厂内验收产品, 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9 9.2砂应按分类、 规格、 类别分别堆放和运输,防止人为碾压、 混合及污染产品 .
9.3运输时, 应有必要的防遗撒设施, 严禁污染环境。
修约值比较法
• 任何一检测项目的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都是经过按《数值修约规则》 这一国家标准修约而得, 绝大多数情况下计算或检测出某个极限数值最末一位非零数字之后都不是多个连续的“0”或者无数个连续的“0”, 更不可能是人为规定某一精确数值来作为标准的极限数值。 既然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是经过修约而得, 那么在对极限数值进行判定时, 就应该用经修约后测定值或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 以判定实际指标或参数是否标准要求, 亦即是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而不应用全数值比较法。 只有这样, 测定值或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才有可比性, 才不因此而影响被检单位的经济利益或科学实验或人身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