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 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 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1、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 :
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 3500) *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举例说明:
某员工 10 月 份工资为 16000 元, 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 3680 元
应纳税所得额=16000-3680-3500=8820
应缴个人所得税=8820*20%-555=1209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以下简称税法) 将自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 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 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 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 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 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 ,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 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库, 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2011 年 9 月 1日(含) 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按照税收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 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其 2011 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 8 个月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8/12后 4 个月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4/12全年应纳税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3 个月内,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2011 年度应纳税额, 进行汇算清缴。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 本公告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国税发〔1994〕 089 号) 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