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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兰等2021-11-06原创

[说明: 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为填入内容部分, ( ) 为选择或提示内容部分, 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 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 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 ]———————(教育机构全称)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报经 XX 市XX 区教育局批准, 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并经 XX 市 XX 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 XX 市 XX 区教育局; 办学许可机关是 XX 市 XX 区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 市 XX 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 中、 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 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 办学宗旨、 规模、 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 保证教育质量、 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 XX 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 初、 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 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 小学、 初中、 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 小学、 初中、 高中文化课辅导,

书法培训, 音乐培训, 舞蹈培训, 教师资格培训, 礼仪培训, 英语培训。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 性质、 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XXX。 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董事、 理事);

(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 理事会)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 XX 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 XX 万元; 注册资金 XX 万元。 建校资金来源: 举办者投入: XX 万元, 出资者: ————, 金额: ————; 出资形式: ————; 出资比例: ————。 性质: 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 接受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收入; 社会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同时向社会公示。 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用于学校的建设、 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 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 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 设置会计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 出纳分工负责, 财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 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 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 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 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 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 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由 5 人组成, 设董事长 1人, 董事 4 人。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 人,校长 1 人, 教职工代表 1 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 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以后产生办法为: 董事会(或理事会) 推荐产生。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推选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或理事会) 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或理事会) 每届任期 3 年, 届满可连选连任, 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每年召开 2 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 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 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 1/3 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 成员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 董事会(或理事会) 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 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成员如连续 4 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 会议, 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 董事会(或理事会) 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 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 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 地点、 出席人数、议事内容、 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 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 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 决算; 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 决定学校的分立、 合并、 终止;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 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 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的决定;

(二) 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财务预、 决算方案, 制定学校(或学院) 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 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签署书面聘任文件, 实施奖惩;

(四) 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 科研活动, 保证教学质量;

(五) 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 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 董事会(或理事会) 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 建立党、 团、 工会等组织, 负责学校的党建、 共青团、 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 业务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其职责是: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依法办学;

(二) 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 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 维护本校受教育者、 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需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 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 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 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 在完成基础理论、 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 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 对学校的各项工作, 享有建议权、 监督权;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 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 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 机构变更、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层次、 类别等办学项目, 由董事会(或理事会) 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 合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董事会(或理事会) 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董事会(或理事会) 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 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 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进行财务、 财产清算和结算, 清偿债务, 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 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 合并的;

(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自愿解散的;

(五) 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 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 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 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换届时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 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 修改程序是:

(一) 董事会(或理事会) 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 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 讨论;

(二) 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 经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 通过的 30 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 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XX 年 04 月 10 日董事会(或理事会)

论通过。 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

XX 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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