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要点:
1.处方是指由医师开具,药师审核、调配、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2.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天。门诊和出院带药的抗生素处方用量均不得超过7天。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延长至14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的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9.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在,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