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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心得体会

由哈哈2021-09-17原创

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 (以下简称《意见》) , 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 虐待、欺凌、 拐卖等 9 类不法侵害情形, 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 对于持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 构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 及时干预、 严厉惩治、 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 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事件不时见诸媒体, 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据统计, 2017 年至 2019 年, 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 4. 76 万人、 5. 07 万人、 6. 29 万人, 呈不断上升势头。 而预防难、 发现难、 取证难一直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为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家庭、 学校、 培训机构等内部场所,不易被发现; 一些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 不少孩子受到侵害后不敢、 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 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使得家长和受害者还可能瞒报, 导致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制止, 有的发现时已难以找到证据, 严重影响了 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果。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 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要主动报告, 是发动社会力量,构建未成年人社会综合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 强制报告制度并非首次提出, 未成年人保护法、 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对强制报告制度均有明确规定。 而《意见》 则在它们的基础上更进了 一步, 为未成年人筑起了 一道实实在在的“保护墙” 。

一是扎密了 笼子。 只有覆盖面够广, 防范力量足够强, 才能扎紧篱笆, 织密网眼, 避免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牛栏关猫” 。 《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这较之以往, 大大扩大了 强制报告主体的覆盖面。 此外, 不仅仅是针对 9 类不法侵害情形, 对于疑似情形也要报告, 发现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

二是长出了 “牙齿”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执行有力, 法律才能真正长出“牙齿” , 发挥惩恶扬善的作用。 《意见》 不仅明确了 强制报告归口 受理部门为公安机关, 有效避免了 未成年人保护“九龙治水” 、 没问题“人人有权” 、 出了 问题“人人无责” 的状况。而且, 《意见》 把“强制” 二字落到了 实处, 强化了 责任, 加大了监督。 许多条款中都规定了 法律责任, 并明确了 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 这就让不履行、 怠于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切实感受到压力。 这种实实在在的责任倒逼, 有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 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在实践中, 我们还需要加强宣传,让更多人了 解和支持强制报告制度, 营造出主动报告和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只有发动全社会的力量, 多方协同, 综合施策, 才能将未成年人保护落到实处, 让更多孩子免于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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