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的申报计算。
2. 第 1 栏“月 份” : 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 填报, 如 1 月、 2 月 、 3 月等。
3. 第 2 栏“税源编号” : 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填写, 由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 第 3 栏“排放口名称” : 填写每一排放口对应的具体名称, 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 第 4 栏“污染物名称” : 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按照同一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取前三项污染物填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填写。
6. 第 5 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 根据纳税人每一污染物名称填写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方法, 包括自动监测、 监测机构监测、 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 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中的计算方法一致。
7. 第 6 栏“废气排放量” : 采用自动监测、 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 采用自用监测方式时, 按照实际监测出的废气排放量填报; 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时, 按照实际排放量填写;
8. 第 7 栏“实测浓度值” : 采用自动监测、 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 根据实际监测填写月 均值。
9. 第 8 栏“计算基数”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写。 按照排污系数法规则填写产品产量值或者原材料耗用值。
10. 第 9 栏“产污系数”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排污系数为空时填报。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条件时, 按《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 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产污系数填报, 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中相关内容一致。 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 2 个以上产(排)污系数的, 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
11. 第 10 栏“排污系数”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报。 《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 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系数填报, 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中相关内容一致。 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 2 个以上产(排) 污系数的, 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
12. 第 11 栏“污染物排放量” : 使用自动监测, 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据实填写; 使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的, 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 实测浓度值÷100; 使用排污系数的,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 排污系数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 产污系数; 使用物料衡算方法的, 据实填写污染物排放量, 并提供相关来源数据支撑,计算过程留档备查。
13. 第 12 栏“污染当量值” : 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确定填写。
14. 第 13 栏“污染当量数” :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