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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若干政策(2020)

朋于晏2021-07-25原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 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 广西) 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发〔2019〕 13 号) 精神, 加快推动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 贺州)( 以下简称示范区) 建设, 努力构建“南向、 北联、 东融、 西合” 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 促进我区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 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 一)加大重点产业支持力度。 符合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 贺州) 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工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和优势产业, 优先列入自 治区相关规划和自 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 在专项资金、项目用地、 能耗指标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要素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 二) 加快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鼓励积极发展新技术、 新产业、 新业态、 新模式, 示范区内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的“四新”企业或其他对地方有重大贡献的新设立企业, 自 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 5 年内, 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 70%予以奖励;符合条件的已设立企业, 自 2020 年起 5 年内, 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超出 2019 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新设企业标准予以奖励。

( 三)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项目, 可继续执行《关于加快推进贺州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7〕 127 号) 的支持政策。

二、 支持产业平台和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

( 四) 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内基础设施项目 优先申报中央资金和列入自 治区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用地优先安排; 新建及在建标准厂房项目 在政府专项债券、 以奖代补方面倾斜支持;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国家级园区。

( 五) 支持加快东融互联互通。 联通粤港澳的铁路、 公路、水运、 航空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 推动列入国家、 自 治区相关规划, 优先安排实施计划和申报中央资金, 并在自 治区前期工作经费、 建设用地、 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 六) 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自 治区会同贺州市成立政府投资基金与合格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开展各类产业和科创投资基金合作, 重点支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四新” 和科创项目 、 创新服务、 供应链平台和交易中心等项目 建设及运营。

三、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 七) 加大重大项目 财税支持力度。 从 2020 年起连续 5 年,贺州市上划自 治区税收较上年增长的, 按上划自 治区税收超当年全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 50%给予激励奖励, 用于支持示范区重大项目 建设; 除按自 治区与市县财政体制上划的税收外, 自 治区从贺州市集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收入,优先用于支持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

( 八) 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 从 2020 年起连续 5 年, 以县区为单位, 自 治区在测算相关转移支付时, 综合考虑示范区先行先试, 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和照顾, 以保障贺州市财政支付能力。

( 九) 支持多渠道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募集所得资金专项用于示范区健康养老、 文化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政府部门应出资的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 自 治区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转贷额度时, 在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给予倾斜, 由贺州市优先用于重大项目 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或发起组建融资担保、再担保等金融机构。

四、 强化人才科技支撑

( 十) 鼓励探索异地研发孵化和驻地招才引智。 在粤港澳大湾区城市搭建“人才飞地”, 创建高质量高水平研发平台和孵化基地, 对其中全职工作的视同在示范区工作, 可单独申报自 治区级人才和科研项目 。

( 十一) 支持发展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自 治区财政按其上年度促成高校、 科研机构与企业签订的、 除关联交易之外的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 以及引进境外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奖补,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补不超过 500 万元。

( 十二) 支持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对符合示范区鼓励类产业的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专业人才,以及在示范区创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 自 认定日 起 5 年内, 对其在贺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 100%给予奖励。其中, 对在示范区工作的港澳及其他外籍人才, 其在贺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相应具体奖励办法由贺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五、 支持先行先试

( 十三) 推动用电用气改革。 对标广东肇庆地区同行业电价气价标准, 示范区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逐步实行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赋予贺州市及辖县人民政府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价格定价权, 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支持桂东电力作为农网改造还贷主体; 支持示范区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 十四)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除需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外,符合法定的土地用途转用及征收集体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和城市批次用地, 经自 治区组织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委托贺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十五) 在贺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 拟申报的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 不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可以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 十六) 除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下放或委托的事项外,示范区需要的自 治区级审批权限均下放或委托给示范区, 具体事项目 录由贺州市提出, 报自 治区审定后公布实施。 每年度对下放或委托的事项进行第三方评估, 事项清单可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 十七) 支持园区开展区域评估。 示范区各类园区统一有序,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环境影响评价、 节能评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区域评估, 不再进行或简化单个项目 评估评价, 园区内项目 免费共享。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进行评估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出现与自 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 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 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本政策具体由自 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执行期限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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