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 书立、 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 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 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 预购、 采购、 购销结合及写作、 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 0.03%贴花。 由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多, 对于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 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 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采购合同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 销售合同改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 具体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据典型调查后确定的。 在我们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我们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 收入、 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 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 费用等) ×核定比例×适用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1 、 工业企业: 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 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 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 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 、 商业批发企业: 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 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 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 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 商业零售企业: 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 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 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 建设施工企业: 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 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 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 外贸企业: 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 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 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 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 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因此对于我们单位应按照销营业收入或成本乘以 50%再乘以 0.03%来计算应纳的印花税, 例如我们与乙公司签订轻卡销售合同,合同上注明的销售额 300 万则我们单位与乙单位应分别缴纳印花税 3000000*50%*0.03%=450(元), 但是可能会存在有些业务没有签订合同, 有的签了合同的也没申报,所以我们也可以以反映在报表上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购销合同印花税。 对于购销合同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1、 凡是签订的购销合同, 应分别填写价款、 税款的, 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 以价款数额计税贴花。
2、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 如价格内注明是含税价, 在计算缴纳印花税时, 应按增值税税率从价款数额中减除增值税后计算印花税。
3、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 如果没有注明含税价或增值税税款的, 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 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 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 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 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 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 于每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 团体、 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 可在次年一月 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 领受时贴花完税的。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 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
篇二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 现在一般要求按月 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 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 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我们这儿是这么规定的: 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的, 购和销按照全额做为计税金额, 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 购按 60%做为计税金额, 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 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 购按 60%做为计税金额, 销按 70%做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做为计税金额, 税率为千分之一。 如果通过网上申报, 印花税如果无法申报, 就说明税务机关没开通此税目, 可通知税务机关开通就可以申报了。 当然了, 如果不嫌麻烦, 也可到税务机关大厅缴纳。 购销合同印花税算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 号)第一条规定,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 对于问题所述电子销售订单也同样需要按销售合同贴花。 而企业地处北京, 具体征收管理还应依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531 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 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签订日期、 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 应纳税额等。 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 按月 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 不再贴花完税。 缴纳期限为次月 的 10 日内, 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 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请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电子销售合同印花税进行完税。
2、 印花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 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 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 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 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 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 企业地处北京, 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 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256 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中明确规定,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 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 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 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 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 应按月 缴纳税款, 并于次月 10 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 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 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篇三
XXX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150 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 288 号) 印发了《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 17 号), 对购销合同由原来的按销售收入一个环节核定改为按采购和销售两个环节核定, 对工业企业按采购金额的 80%和销售收入的 90%核定计税依据, 对商品流通企业按采购金额的 90%和销售收入的 20%核定计税依据。
同时, 强调对大型工业企业和以批发为主的商品流通企业等印花税应税凭证管理比较规范的纳税人, 要实行按凭证征收印花税。 该《通知》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各主管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上述规定, 重新确定纳税人的印花税征收方式。 对纳税人购销合同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后, 纳税人发生的属于购销合同税目的印花税不必再计税贴花, 但对于其他未实行核定征收的税目 , 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印花税应税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税率为万分之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 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对每一个纳税人, 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 如半年奖、 季度奖、 加班奖、 先进奖、 考勤奖等, 一律与当月 工资、 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篇四
1、购销合同: 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的收入×万分之五
3、 建筑工程勘察、 设计合同: 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4、 建筑、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5、 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的金额×千分之一
6、 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的费用×万分之五
7、 仓储、 保管合同: 按保管、 仓储的费用×千分之一
8、 借款合同: 按照借款的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9、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的金额×千分之一
10、 技术、 服务等合同: 按合同所载的金额×万分之三
11、 产权转移书据、专利权、 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 按书据所载的金额 × 万分之五
12、 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账册, 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 贴 花
13、 权利、 许可证照:每件贴花五元。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现就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调整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
(一) 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其中: 对大型工业企业, 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 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大型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是: 从业人员 2000 人(含) 以上, 销售额 3 亿元及以上, 资产总额 4 亿元(含) 以上。
(二) 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 其他类型企业, 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 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 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
(一)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 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其中: 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售款收入。
(二) 对从事汽车营销企业, 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 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的 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 对金融企业的借款合同以查实征收为主, 对确属《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四) 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甲方自行采购原材料, 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 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查实征收:
1.对于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账目核算健全, 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 按照甲方自行采购材 料金额, 适用“购销合同”税目, 查实征收。
2.对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账目核算健全, 能够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 按照乙方的工程成本中原材料金额的50%, 适用“购销合同”税目, 查实征收。 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原材料金额×50%×适用税率
3.对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账目核算不健全, 未能准确核算材料成本的, 乙方则按照工程成本的 30%折算材料成本, 作为原材料采购金额, 适用“购销合同”税目, 实行核定征收。 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程成本金额×30%×50%×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