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女,**年*月*日出生,职业:**,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为430***************,电话139********。
被告:李四,男,**年*月*日出生,职业:**,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为430***************,电话13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共计***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四于**年**月**日以**为由向原借款**元,并约定利息**元/月,约定还款时间为**年**月**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未向原告偿款借款(或已偿还本金**元,利息**元,余额**元)。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此致
安乡县人民法院
附:证据清单
(相应证据)
具状人:(本人签名)
二○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