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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宣传日主题班会

兰等2020-12-08原创

篇一

主题:“知法、懂法、守法”

时间:12月6日

参加人数:65人

目的:

通过这次班会,希望同学们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更加深入的认识法律。

内容与形式:

采用抢答的形式,考题围绕基本的法律常识,内容涉及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具体形式:

参赛选手共12人,2人一组,分为6组。比赛共分为3轮,第一轮淘汰2组(得分最低),第二轮淘汰2组,剩下2组参加第三轮比赛,决出冠亚军。

题目:

第一轮:

1.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人民代表是反映和执行民意的一种法定职务,它不是一种官职。

a 官职 b 职务

3.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5.《宪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7.我国《宪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8.公民更改姓名,必须向公安机关变更登记才有效。

9.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b)

a联邦制 b共和制 c 单一制

10.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基本上是(a)

a三级制 b四级制 c五级制

11.我国行政机关“一府两院”中的“一府”是指国务院。

12.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轮

1.判断题:被免除刑事处罚的人,不能称为犯罪分子。 (正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名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已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住、惩罚为主的原则。”

5.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6.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他们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地方行政区域。

第三轮:模拟法庭

老王和老张家共用一堵围墙,有一次老王家的树的树根从围墙下面钻到老张家的地面上来了,破坏了水泥地,于是老张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同学们在激烈的讨论中未达成一致,最后求助于同学家长〈律师〉)

判决如下:

假设种树人为甲,被人破坏土地的人是乙。

案例所出现的问题在民法上称为“相邻关系”。

即甲在自己的院子里种树,因树根伸延,危及影响了其邻居乙的围墙安全或正常作用。乙方要求甲方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应当说乙的理由在法律上是能成立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消除因树根对其围墙造成的不安全的影响,并应当赔偿其损失。

民法上所谓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比邻的不动产(房屋土地、建筑等)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占有的土地、森林、水源、道路等,使用、处分时,相互间应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关系。在本案中,就是甲所种的树不能影响到乙的建筑的安全,如有影响就要给予一定的限制,即消除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只顾自己而影响他人的便利安全。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这的利益; (2)公平合理;(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按照以上原则,本案的处理中应尽量从公平合理、并兼顾甲乙各方的利益,同时考虑树对美化环境的好处,如果该树对美化甲乙双方的环境都有好处,而双方的围墙不涉及危及乙方建筑物安全的,则可考虑协商解决——拆除围墙,让绿树给甲乙美化环境或再由甲方给乙方一定的补偿。

如乙方认为甲方的树已危及自己住家的安全,不同意拆除围墙,执意要甲方将树移植,则也可考虑由甲方将树移植到不影响乙方围墙的地方,并负责将乙方的围墙修理好。

总之,处理相邻关系应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在做到绿化美化环境时也不能影响相邻方乙方的安全。

效果和体会:

通过这次班会,同学们的确对法律有了更深层的认识,这种活动对同学的身心都有十分有利,以后应多搞这种类型的活动。

篇二

【活动背景】

做好法制宣传活动, 举行 “ 学宪法讲宪法” 主题班会,积极响应号召。

【活动目的】

1. 通过班会,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完善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2. 引起学生的现实关注,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将校内法制教育学习与社会生活实践 : 相结合,有助于学生自觉地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社会认识能力。

【活动方式】

班干部主持,师生共同参与,以讲解、朗诵、讨论、竞赛等形式展开。

【活动要求】

注重人人参与,讲究活动秩序,联系实际。

【主持人】

【活动地点】九年四班教室

【活动过程】

一、主持人开场导语,说明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意义。

甲:学习法律是社会进步对个人的外在要求。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人们的生活与法息息相关。学法、守法、用法成为社会的一种风尚,不懂法、不学法的人在现今社会将寸步难行,无法立足,因此,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社会对人的要求。

乙:法制精神是现代人的一种内在修养。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的内在素质的内涵正在逐渐丰富。以前的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现代人除了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之外,还应该具有人文和法律精神。

甲:尊法守纪是每个社会公民的义务,

乙:尊法守纪是保护每个人个人利益的保障。

合:为此我们开展主题为“学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主题班会。

二、《宪法》法律知识简介 (学生10 人)

主持人:《宪法》共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10 名学生带领同学们学习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案例结合,讨论法律案例

主持人:同学们,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许多多鲜活的事例已然清楚地告诉我们,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学法,懂法,用法,是青少年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学们都有十七、八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案例一 :据《闽西日报》报道:2005 年6 月26 日中午,某中学生林某因与同年级同学钟某发生矛盾后斗殴,当晚8 时许钟某纠集同学挟持林某到校外一小巷内,将林某打倒在地。后来林某起身掏出水果刀,对其中的王某等人乱刺后逃离现场,王某被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1 月17 日,县法院以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

2010 年12 月11 日上午7 点20 分左右,楚雄市紫溪中学高二1 班学生小阳与同班同宿舍同学小磊在男生公寓401 室因发生口角冲突,小阳用刀捅伤小磊,另一名同班同宿舍的同学小宇在劝架过程中也被小阳捅伤,之后小阳割腕自杀。当学校领导赶到现场将3 名学生送往州医院救治时,小磊和小宇经抢救无效死亡,小阳在医院包扎后被公安机关控制。

案例三:06 年,一名19 岁青年利用木马程序通过极复杂的手段,在三天内从一名网友的网上银行账户分16 次盗走存款1.5 万元。上午,黑龙江青年于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在朝阳法院受审。法庭上,于龙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痛哭流涕。被带出法庭的一刻,他回过头向旁听席上早已泪流满面的母亲喊了一句:“ 妈,对不起。” 于龙实施犯罪时刚满18 岁。据于龙讲,他上初中的时候曾在一家电脑公司打工,从事电脑配件工作。被捕前于龙处于无业状态。

案例四:06 年,15 岁的小杰是一名网络游戏的玩家,有一天看到化名“ 白天使” 的玩家,竟然有等级相当高的装备,让小杰好生羡慕,小杰和“ 白天使” 聊了起来,发现“ 白天使” 竟就在不远的网吧,突然心声歹念,打算带着一群朋友前去,胁迫“ 白天使” 将装备交出来… 为了网络装备,不少青少年宁愿以援交、诈骗、恐吓手段来得到宝物,类似这样的案例,已成社会隐忧。

案例五:16 岁的少年胡某在合肥市一网吧里玩“ 用刀捅人” 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每次都被别人“ 捅” 倒。坐在旁边的一同龄少年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在网络上“ 杀” 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向这位少年,致使其当场死亡。而胡某依旧深浸在暴力游戏中。

案例 六: 谁应为 未成年人夜不 归宿负责任 ? 晓雪今 年 17 周 岁 。自今年 5 月份起,她在 课余时间 常 与社会 上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 进 行小的 赌博 , 观看 色情 淫秽电影 ,甚至夜不 归宿 。叔叔得知此情況 后告诉 了 晓 雪父母, 并劝说他们 多管管孩子。可 他们却说晓 雪 已经懂 事,不 会 出 问题 的。 无奈 ,叔叔又找到留宿 晓雪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卻 反唇相讥 : “ 你侄女 愿 意住在 这儿,叫我有什 么办 法,你家人是如何教育孩子的? ”请问 , 晓 雪父母和房主李某的行 为 是否 违 法,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案例七:“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和触及刑法呢? 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陈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 5 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及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3 年、并处罚金 4000 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案例八:16 岁的男孩小华虽然从小爱玩好动,但学习成绩还算不错。这个年纪的孩子,爱打游戏机的挺多,小华也不例外。一次,在游戏机房里,小华认识了一群“ 哥们” 。他们掏出一种白色粉末,围坐在那里吸,一副“ 飘飘欲仙” 的样子,一下子就引起了小华的好奇。当“ 哥们” 怂恿他尝一口时,小华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手。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后来,为了弄钱吸毒,小华开始学会说谎,学也没心思上了,甚至骗起低年级同学的钱。

案例九:“ 我爸是李刚” 。 2010 年10 月16 日晚,一辆黑色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接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 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 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此事一出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 我爸是李刚” 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

案例十:“ 药家鑫事件” 。 21 岁大学生药家鑫 ,深夜驾着私家车看望女友,途中撞倒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萌( 化名) ,下车后发现张萌在 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 拿出刀子, 对张萌连捅8 刀 , 致其死亡。

小结: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法盲现象严重,在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触犯刑律的事也屡有发生;而因缺乏法律意识,在自身受到侵害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不会保护,吃哑巴亏的人也确有不少。所以我们青少年要学法,知法和守法,更要学会用法。

四、讨论:青少年犯罪原因(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

沉迷网络,盲目攀比,交友不慎,沾染恶习,情感纠葛,模仿追风,骄纵溺爱,粗暴管教,流浪失控。

国家的有关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偷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成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因不满十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 学习青少年犯罪的十大征兆,杜绝犯罪。

1. 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成绩无缘无故的下滑, 不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时进行抄袭,对考试结果不以为然,留级也无所谓;

2. 对事物的兴趣开始变化,劳动懒散,上课思想不集中,而对武打、言情和低级庸俗甚至黄色的录像、书刊和光盘甚感兴趣;

3. 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厌恶学校生活,这种孩子如果与校外的不法分子或无业人员有了联系,就会越来越不愿意回家;

4. 心理方面有变化,如精神恍惚,情绪波动,举止反常,心神不定,东张西望;

5. 对教师和家长的关心帮助表示反感,甚至怀有敌意,恶语顶撞,有时给教育者出难题,看笑话;

6. 对遵守纪律、要求进步的学生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同情和包庇甚至效仿有劣迹或不法行为的人,把反社会的人格或行为当作是“ 勇敢” 的表现;

7. 原本养成的生活规律出现变化,如从早起变成睡懒觉, 从注意卫生变为邋里邋遢、不修边幅甚至肮脏,或一反常态地特别喜欢梳妆打扮;

8. 道德品质起了变化,如从诚实变成爱撒谎, 爱说空话、大话、假话,从谦虚变成傲慢,从斯文变成野蛮,喜欢逞能,从文明礼貌变成口吐秽言、动作粗野,或在家长、老师面前循规蹈矩,而背后却胡作非为;

9. 结交不三不四的人,或与校外的流失生和有前科的人结交, 或拉帮结伙聚在一起甩扑克打麻将,或三五成群出入公共场所, 惹是生非,遇事便大打出手,惟恐天下不乱;

10. 过分追求物质享受,染上了一些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习惯,如抽烟喝酒等。

六、法律知识抢答

我们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竟答,法律知识竟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两部分,必答题20 分(每组抽5 题);抢答题答对10 分,答错扣10 分,最后看哪个小队得分最多就是优胜小队。知识竞赛题目由法律知识中抽取。

必答题:共20 问(略);抢答题:共14 问(略)

七、活动总结:

不管一个人的知识多么丰富,一个人的家庭背景如何好,当他带上法盲的眼镜时,就容易走错路,跨过法律的界线。让我们擦亮法律的镜片,让他们与法同行吧。

共勉:“勿以善小而不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

佛教中有个故事,说一日佛祖闲坐于花园的井边向下望去,看到无数生前作恶多端的人正因自己的邪恶而饱受地狱之火的煎熬。此时,一个江洋大盗透过地狱之火看到了慈悲的佛祖,立刻向佛祖高声呼救。佛祖以他睿智的目光看到此盗生前虽然杀人越货,无恶不作,但是,有一次走路正要踩到一只小蜘蛛时,却突生恻隐之心,移开脚步使其得以存活,成了一生中罕见的善业。佛祖决定用那小蜘蛛的力量来救他脱离苦海。一根蛛丝从井口垂了下去,那大盗发现了,并立刻抓住游丝向上爬去。不想其他备受煎熬的恶人们看到了也蜂拥上来抓住了游丝,任凭大盗恶声大骂,他们仍然拼命地向上爬。大盗怕游丝不堪重负,毁了自己脱离苦海的惟一希望,便抽刀将身下的游丝砍断,结果,本来攀很多人都安然无恙的蜘蛛丝却突然崩断,大盗也因抛弃了心中最后的怜悯,而重新跌入万劫不复的地狱。这个故事至少告诉我们:很小的善,可以拯救很多人的生命;很小的恶可以毁了一个人最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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