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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复核申请书格式

高金峰_2020-04-08原创

成绩复核申请书格式【1】

申请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复核请求: 1、 恳请贵部核查卷一、 卷二、 卷三答题纸是否属于申请人, 成绩合成、 录入是否准确,复核此三卷应得分;

2、 恳请贵部核查券四成绩录入、 合成是否准确;

复核卷四应得分;

3、 恳请贵部予以书面通知复核结果。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杭州区考生。

于 20xx年 9 月 11 日, 12 日在杭州市开元商贸职业学校长德校区参加贵办组织的 20xx 年国家司法考试, 准考证号码为: xxxxxxxxxxx , 申请人现查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为 xx、 xx、 xx、 xx, 总分计 xxx, 此为申请人第二次参加司法考试,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检后所公布的答案的估分与实际成绩相差巨大。

申请人对卷四科目考试成绩有疑义, 主要理由是: 卷四系人工阅券, 成绩合成、 录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难免偏差;申请人对卷一、 卷二、 卷三科目考试成绩亦存有疑义, 主要理由是前三券虽系机器阅读, 但在系统录入、 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辅助完成,工作量大, 难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机读卡阅卷, 鉴于技术本身即利用红外线感应炭(石墨)技术存在各种误读的可能, 申请人亦存有疑义。

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 2b 铅笔进行填涂,并被“电脑读卡设备”进行“阅卷”。

读卡设备“ 读卷” 时通过炭对红外线的敏感反应两项指标: 指标一, 铅笔中炭(石墨)的浓度;指标二,被涂黑区域的面积的大小。

正是根据这两项指标对申请人的答题做出判断。

但正是这种看似快速的阅卷方式却存在明显误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 申请人考试时被要求使用 2b 铅笔, 但却未被提供 2b 铅笔, 尽管被收取 220 元考试费, 而一支2b 铅笔的市场价只有 2 元左右, 因此申请人只能去市场另行购买并使用,但市场上的 2b 铅笔却充斥大量假货或不合格商品(详见附件证据, 新闻报道等), 部分铅笔中碳浓度不达标, 达不到“ 电脑读卡设备” “ 阅卷”要求。

中国制笔协会副秘书长陈三元告诉《北京科技报》,“现在虽然一些用假冒的 2b 铅笔涂写的答题卡阅卷机也能够识别, 但是制假者由于缺乏严格的统一质量标准, 其生产的铅笔质量并不稳定, 他们的铅笔也许某一支的识别率可以达到 100%,而另外一支的识别率就只有 80%, 中国制笔协会的专家曾经做过一个实验: 他们用真、 假 2b 铅笔在满分为 100 分的三张答题卡上分别规范填涂了相同的标准答案, 让阅卷机进行判分。

结果, 真 2b 铅笔填的答题卡得了 100 分, 而假2b 铅笔填的答题卡分别得了 99 分和 87 分, 并且单读识别和连续识别得出的结果都是如此。”(详见附件证据, 新闻报道等), 而申请人考试用铅笔经证实, 其中确有一支属不合格商品,铅笔的浓度太浅,接近h 级别的铅笔。

因此涂出来的笔迹就会稍淡, 光标阅读机极有可能将申请人用此铅笔(考试有三支铅笔, 部分题使用此铅笔)涂得比较淡的答案忽略而当作没有选, “ 误解” 申请人的正确答题意图, 从而导致指标一所欲反应的申请人对答案的选择出现误判。

2、 针对指标二, 考试时申请人被要求按照答题卡填涂“ 格式” 进行填涂,且同时既被告知要“ 涂满” , 又被告知“ 不能超出填涂方框”, 而格式例为印刷式, 在事实填涂过程中, 人工不可能完整的涂画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

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请人在考试时并未被告知“ 涂黑面积” 确切大小才能符合“ 电脑读卡设备” 阅卷要求, 即便是现在, 申请人亦不得知“ 涂黑面积”的恰当大小能符合“电脑读卡设备”阅卷要求。而这是国家司法考试, 并非美术学院招生, 即便是美术学院招生, 也难有几个人涂画出完美的“ 格式”例。

因此, 考试时被告知的填涂方式本身必然导致申请人的答题意图被“电脑读卡设备”误判。

3、 申请人部分题目在重新思考、 检查后需要更正, 或由于位置填涂错误而需要擦掉重改, 因此修改是必然的。

但因铅笔浓度及答题卡设置空间等原因, 包括题与题设置间隔、 选项与选项之间设置的间隔过小等原因。

当再要擦掉时就会很难完全擦干净, 再用力擦的话,就很有可能会把答题卡擦破,这样一个“ 错误”的痕迹就留在了答题卡上,光电阅读机在扫描的时候,就“ 可能” 把这一痕迹识别出来而错误地认为申请人的答案是错误的,从而导致其对申请人答案的误判。

4、 若答题卡在交卷后被折叠、 弄脏、 或部分位置被其他异物覆盖(比如相邻两张答题卡的上一张背面粘有异物)、 弄破等, 导致机器无法读卡或错误读取部分信息,难免偏差。

基于以上四点,仅进行“ 电脑读卡设备” 阅卷,而对于前三卷非零分试卷不予复核的权利,难免偏差。综上, 难免偏差, 基于“ 小概率事件必然发生” ,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申请人特申请成绩复核,恳请贵部予以处理。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 年 x 月 x 日

申请书附副本一份

附证据清单及证据一份

成绩复核申请书格式【2】

本人参加了青岛大学 20xx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对初试中以下科目的成绩存在疑问, 自愿申请对其进行复核并交纳 100 元/科目的费用。

考生姓名:

联系电话:

考生编号:

复核科目代码及名称:

交纳费用: (元)

考生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成绩复核申请书格式【3】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叫刘安荣, 身份证号码: 是四川省亚成驾校的一名学员,于 20xx年 2 月 11 日和 20xx 年 2 月 18日分别参加了两次场地技能考试,均没有通过。第一次考试的项目为坡道起步、侧方停车、 绕圆饼三项, 其中侧方停车时车身出线,压了两个圆饼而没有通过;第二次为补考侧方停车和绕圆饼, 其中侧方停车没有问题, 但又轧两个圆饼而仍然没有通过考试。

对于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 我没有理由, 因为侧方位停车本是没有悬念的, 只是看错了杆, 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轧了两个圆饼是因技术不佳造成的。

对于第二次考试没有通过,我提出一点意见:

1、 公安机关对驾驶证申请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权, 赋予申请人驾驶资格的行政行为, 应当遵循行政行为的一般原则。据我所知, 在最近较长一段时间里, 场地考试均没有进行圆饼、单边桥这两项考试,至少 2 月 4 日和 2 月 18 日的这两次场地考试没有进行圆饼、 单边桥的抽考。

为什么2月 11 日这天突然要进行圆饼的考试呢?并且是当天进了考场才知道要抽考的。这样有违行政行为公平原则!

2、 对于第二次考试轧两个圆饼, 我也有意见:根据《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 “ (八)通过连续障碍

1、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不合格;

2、 车轮驶出边缘线, 不合格;

3、 车轮轧路边缘线, 每次扣 20 分;

4、 轧一个圆饼, 扣 20 分;

5、 碰、 擦一个圆饼, 扣 10 分。 ” 之规定, 本人前后轮都轧了第四个圆饼, 并没有碰擦其他圆饼,应当为“只轧了一个圆饼”, 仅该扣 20 分, 而考试员(没有警号, 没穿警服)说只要是两个轮子轧了就算是轧了两个圆饼------本人当场向考试员说明了这种情况只算轧一个圆饼的, 但他没有听取我的申辩, 依然按他所讲扣了 40 分。

综上, 肯请所领导对本人考试经过进行调查,对本人考试情况进入复核。

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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