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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贺不贪2020-01-15原创

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和治理,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造成系统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职责

3.1厂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各车间领导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制造部和厂领导报告。

3.3综合部负责《安全检查表》的编制,负责各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 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4 隐患排查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范围包括:厂所有的生产场所、工程部各站点作业场所、生产环境、人员情况、设备设施的运行、各类生产活动及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隐患,认真查找,及时整改,从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1、人的行为(人员情况)

4.1.1领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4.1.2领导按照企业标准开展各项安全工作。

4.1.3管理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4.1.4岗位员工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各类工器具。

4.1.5遵守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规定。

4.1.6对生产作业现场潜在的安全风险认识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4.1.7不违反酒后上岗、疲劳上岗等管理规定。

4.1.8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相关岗位。

4.1.9不违章指挥、不错误指挥。

4.2.物的状态(设备设施运行、各类生产活动)。

4.2.1锅炉、压力容器、吊车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配备和定检情况。

4.2.2旋转类设备及有尖锐菱角设备有无防护罩或防护不当。

4.2.3电气线路不得裸露、漏电。

4.2.4危化禁忌品的存储及管理符合要求。

4.2.5生产现场及库房原材料、产成品的堆码,作业场所及安全通道的规划合理。

4.2.6安全标志醒目、现场照明及事故抢救设施齐全。

4.2.7对危险源监控管理到位。

4.2.8熔炼车间等的管理规范。

4.2.9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粉尘、化学性危害因素、物理性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

4.2.10其他行业性检查

4.2.10.1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和施工机具的检查。

4.2.10.2消防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重点防火岗位人员是否在岗,消防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齐备。

4.2.10.3重大危险源现有安全防护装置,监控、检测、报警仪器仪表,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责任人等情况,完善危险源管理方案,并确保各装置及措施可行、可靠。

4.2.10.4其综合性检查内容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确保检查效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2.11其他设备设施缺陷。

4.3环境因素(作业场所环境)

4.3.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包括室内地面是否湿滑、作业场所是否狭窄、场所是否杂乱、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采光照明是否良好等)

4.3.2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包括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和交通设施情况、作业场地温度、湿度、气压是否适合、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作业场地光照情况等)

4.3.3其他环境因素

4.4安全管理(管理)

4.4.1 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

4.4.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

4.4.3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4.4.4职业安全卫生投入按国家标准执行

4.4.5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并修订。

4.4.6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专项检查组织查人员落实安全检及检查原始记录。

4.4.7各工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及登记。

4.4.8特种作业人员办证及复审情况。

4.4.9其他管理因素

5隐患排查的方法

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是以安全检查为手段,以消除隐患为目的的一项系统性工程。重点是通过日常的有效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提升安全生产的保障程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5.1 综合检查。厂级综合检查由各部门主管领导带队,各相关成员参加检查。厂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5.2 专业检查分别由厂及各车间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梯等)、能源介质(氩气、氧气等)、建(构)筑物、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安全检查要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事先制订安全检查表或检查内容,做到定量评价、识别危险、评价危险、控制危险。

5.3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厂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管领导,根据季节气候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对防洪渡汛、防雷电、防暑降温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5.4 厂和各车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节前、节后及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厂及各车间的危险源、重要的设备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节日期间的中夜班检查、劳动纪律检查;

5.4.1 长假期间安全检查

5.4.1.1 本标准规定长假期间是指春节、国庆假期。

5.4.1.2管理要求及检查要点。各车间安全管理机构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工作,放假前3天落实好长假期间的安全工作计划,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公司制造部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5.4.1.2.1 工业安全

a、坚持长假期间厂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值班及现场巡查制度,节日前3日内将节日值班人员名单报公司行政部。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b、认真开展假前检查,各部门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制造部成员、厂级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节前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厂级、班组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布置、落实情况,生产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安全防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危化品、消防设施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良好运行情况,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做好检查记录。

c、节日期间生产的单位,由单位主管领导、厂长带队,分别组织制造部成员、厂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开展至少2次安全检查和劳动纪律检查,有中夜班生产的单位还要组织1次中夜班安全检查,督促厂级、班组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开展落实,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d、节日期间,重点工程建设、检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必须落实现场安全监管人员,督促落实施工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避免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杜绝“三违”,防止事故发生。

e、加强对零星、分散作业人员监督检查。

f、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响应保障情况进行确认检查,确保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应急各项资源等落实到位。若事故应急预案中涉及的人员、资源(如应急车辆等)、通讯等发生变化,必须提前予以变更和通知,保证响应有效。

g、长假期间要生产的厂级、班组,要合理组织安排劳动力资源, 避免岗位缺员或临时补充非本岗位、本工种人员顶岗,班组必须正常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h、严格执行“岗位十不准”

不准酒后上岗和班中饮酒;

不准脱岗、串岗、私自协商换岗作业;

不准班中干私活;

不准过度娱乐,疲劳上岗;

不准带小孩上班;

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厂区、生产施工现场游逛参观;

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待私人来客;

不准在厂内燃放烟花爆竹;

不准在厂区内、岗位上嬉戏打闹;

不准在上班时间参与非生产(工作)性活动。

5.4.1.2.2 交通安全

a、长假期间,实行节日通行证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节日期间的出车数量,确有生产任务的单位,车辆必须办理节日通行证,严禁无通行证出车和跑私车行为发生。

b、为确保节日期间出勤车辆性能保持良好,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对节日期间出勤的车辆,经检车人、主管领导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行政部审批,行政部于节前3日内对节日期间出勤的车辆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车辆办理节日通行证,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c、抓好节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节前要对本单位驾驶员进行节前教育,组织驾驶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让驾驶员知法、懂法、守法,且依法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各种行为,提高文明驾车的自觉性,并将教育和学习内容登记在安全教育台帐上。

d、对于节日期间不出勤的车辆,各单位要统一停在本单位停车场,实行封车。凡既未办理节日通行证,又未停在单位停车场的车辆,一经查出按出私车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e、节日期间对驻勤车辆要严格管理,落实跟踪检查措施,驻勤车驾驶员要遵守用车单位规定,听从调度指挥,杜绝跑私车行为发生。

F、制造部节日期间上路检查,重点检查无节日通行证、超速、跑私车及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 各单位主管交通安全的领导在节日期间至少上路检查2次,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册。

g、长途车辆按规定办理手续,节日期间确有重要客户临时使用公车到市内各旅游景点的,必须经综合部批准,否则按私车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h、节日期间,外出旅游人员较多,交通流量较大,不安全因素增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外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营管理者驾私车出长途旅游的,报公司制造部备案。

5.4.1.2.3环境保护安全

a、长假期间,各单位要加大环保监督管理力度,由单位主管领导、厂长负责组织检查。

b、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检查与维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跑、冒、滴、漏和污染物超标排放现象出现,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环保重点单位要对重要部位进行仔细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4.1.2.4 消防安全

a、各部门做好长假期间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b、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节前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如数量不够或设施、器材不符合规定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安全。

c、对生产、使用、储存、剧毒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危化品、爆炸物品的单位,需对各生产厂级库房进行检查,防止丢失、被盗。

d、长假期间不生产的单位,应每日有厂领导值班,多组织巡查,防止生产设备被盗,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

5.4.1.3 各级各类检查要建立检查记录台帐。

5.5日常检查分岗位职工检查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巡回检查。作业人员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5.5.1班组接班前要开好班前会,接班后作业前,要对所管辖的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工具、危险源点、作业环境、人员的身体状况及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等进行安全确认检查,做到班班有检查、有记录。

5.5.2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生产作业现场开展日常巡回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开展。

5.5.3 其它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检查。

5.6定期检查

5.6.1厂每月组织1次安委会、1次安办检查,半年、年终开展安全评比检查,(有夜班的每月另外增加1次夜班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成员部门参加。

5.6.2 各车间每周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有夜班的单位每月另外增加2次中夜班检查,其中,夜班检查不少于1次,特别要重视交接班及凌晨4、5点时的检查。由车间主任组织带队,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5.6.3 各单位每月将违章违制考核、隐患整改、危险源点控制等情况报公司行政部。

6 隐患排查分级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7 隐患排查管理

7.1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负责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7.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公司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年度检修、紧急情况下的抢修以及每次系统开停车前、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应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制订安全检查确认表,按照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检查。

7.3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7.4 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或直接向厂安全科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本厂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7.5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7.6对于重大隐患公司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7.7本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对外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8 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隐患建档监控

8.1 事故隐患排查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并按相关程序逐级进行报告。

8.2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8.3 对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以简报形式通知被检单位;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

8.4厂级、车间均应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台帐内容包括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隐患分级、整改效果评估、备注等项目内容。

8.5本厂各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厂制造部报告。

8.5.1 班组每周对本班事故隐患排查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车间。

8.5.2车间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书面报告本单位的制造部。

8.5.3厂制造部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区安监局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由公司安办汇总并存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a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b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隐患的治理方案。

8.5.4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在每月初将本部门上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下月的主要工作安排书面报告公司制造部。

8.6隐患整改及验收

8.6.1本厂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8.6.2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车间立即组织整改。

8.6.3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本厂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按照“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完成期限、定验收人)原则组织整治,应由本级整治的隐患不允许推给上级管理部门。

8.6.4各专业检查和厂制造部检查的隐患整改由厂制造部按照职责进行下达,由责任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收并负责处理;隐患整改后,将《隐患整改通知书》即时反馈到厂安全科,复查验证后存档备查。

8.6.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制造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a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g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有效地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8.6.7如因物资、技术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逐项纳入计划,限期整改或停产。

8.6.8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验收),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9 考核

9.1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本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9.2 隐患排查及项目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指标及奖励细则另定。

9.3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9.3.1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9.3.2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9.3.3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9.3.4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厂安全科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10 修订

本标准每3年修订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

11相关记录

1)安全检查记录表

2)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回执单

3)隐患汇总登记台账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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