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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范文

苟中举2019-08-19原创

篇一

原告:**银行

负责人:**

住所地:********

被告:**,男,汉族,19**年3月**日出生,住**路**小区**号楼**室。

被告:**,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

2、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万元。原告对****路****小区**号楼**室房屋行使抵押权。

3、判令被告被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月**日原被告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共同向原告贷款**万元,用于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位于***区建设东路的**小区**号楼**室,并用此房进行抵押,被告****公司为被告**、**提供担保。

2011年12月份被告**、**出现逾期偿还贷款的情况,2011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消贷逾期通知书”要求三被告还款,但了解到被告**因恶性刑事案件被刑拘。因此被告***书面表示无力还贷款,同意解除合同、将抵押的房产交由原告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因购买房屋向原告贷款**万元,现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又因被告***被刑拘,被告***书面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将抵押的房产交由原告处理。现状已符合合同约定原告解除住房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条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银行

***开发区支行

×年×月×日

篇二

原告:宋步林,男,生于1951年5月10日,汉族,教师,住垫江高安镇桥东路175号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

法人:马明炎

请求事项

1.恢复切除的胆囊.并承担2004年住院的各项费用6000元.

2.免费清除遗留的肝胆内管结石.

3.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相关费用20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2000年9月18日,我因患病住进垫江县人民医院做了开刀取胆结石手术.在手术前、手术中被告没有告诉本人及亲属,私自将胆全部切除.

二、2004年11月18日.我又患病住进了垫江县人民医院.“b超检查”胆总管,肝胆总管又有很多结石,大的为..我当时就认为,这是被告在第一次手术时给我留的后患(没取完).我就问被告的主治医师.你们医院有无技术能力给我做手术.如果不行,就给我开转院证明,我到重庆去治疗.而被告方说:有这个技术能力做手术;我又说:你们不能再给我留后患了,那样我很痛苦.被告方说:我们给你做个新技术“胆肠吻合术”,这样就能彻底解决结石问题.于是,我再一次在被告处做了取结石手术.时间长达七个多小时.手术后,八天八夜,不能喝一滴水,这次手续.我用了万余元.

三、2006年8月中旬.我背部又先剧烈疼痛,发高烧,在垫江县中医院输水3天.回家输了7天,用去上千元.病情得以缓解.10月12日,又发生疼痛,到被告处做“b超”检查,肝胆管又有结石1.4×大.

四、我于2006年10月16日书面《关于两次手术都留有后患的情况》向被告提出“要求本院给予我解决遗留的结石问题,消除我身体及精神痛苦.”被告于2006年12月14日书面答复:“切除胆是手术需要.治疗方案及手术方式不存在任何问题”.2006年11月15日我又向垫江县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局没有调查处理.直接要我缴2500元鉴定费.

综上所述:被告两次手术都给我留有后患.并且承诺做了“胆肠吻合术”,就彻底解决结石问题,而事实上“胆肠吻合术”手术失败.所以,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了.并且切除胆,没有事先告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被告应该承担医疗过错给我造成的损失.特诉来你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支持我的主张.

此致

呈:垫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步林

×年×月×日

篇三

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及时足额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共计元。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30日20时许,原告人在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天明路交叉口的“阿五美食”饭店与朋友一起吃饭时,与被告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用饭店内的玻璃杯、碟子等物品将原告人的头部、面部砸伤,致原告人轻伤。

原告人当晚即被朋友送往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留院观察治疗17天,后在该医院附近住宿,白天继续治疗,直至2008年12月31号方才基本康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害,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共计元。

为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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