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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范例

轩轩小姐姐2019-06-27原创

范例一:我国民俗文化开发的文献综述

摘要:民俗文化本身就带有稳定及和谐的特质,一直是维持社会和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同样可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为此,对民俗文化的开发研究也成为我们急需努力探索的课题。现阶段,我们更应继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好我国的民俗文化资源,使之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文化建设。而针对当前我国民俗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如保护力度不够、保护方式不完善、开发方式不合理以及民俗精神淡化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结合各家观点对我国的民俗文化开发研究进行了大量详实的文献综述。

关键词:民俗文化;现状;保护;继承;科学开发

Overview on our state folk cultural development

Abstract: Folk custom culture has stable and the harmonious special characteristic, and it always maintains the social harmonious essential factor, may play a more vital role similarly in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society's process. Therefore, it also becomes the topic to the folk custom culture development research which we urgently need to explore diligently. The present stage, we should inherit, protect, develop and use our country's folk custom culture resources, causes it to enrich and to develop our country's cultural reconstruction. But such as the protection dynamics in view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custom culture in the developing process insufficient, the protection way imperfect, the development way unreasonable as well as the folk custom spirit desalination, and so on. this article unifies various viewpoint to carry on the massive detailed literature summary to our country's folk custom culture development research.

Key words: Folk custom culture; present situation; Protection; Inheritance; Science development.

民俗是人在生存活动中创造并享用的一种文化现象。民俗文化的创新应紧紧联系民族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千百年来形成的民俗已深深扎根于人们的生活和观念中,融汇在民族风情和民族自尊中。民俗文化反映着该民族独特的个性、气韵和风骨,是沟通和联系该民族全体成员心灵的无形纽带。由于人类文化发展的连续性特征,民俗文化的创新只有以特定的民族和国家过去全部的文化创造和文明成果为根基,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前沿,充分吸收其走向未来的一切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文化因素,才能推进文明进程,使自身根深叶茂。

一、概念的界定

(一)民俗和民俗文化

万健中在《民俗文化与和谐社会》中指出:民俗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从人类社会生活中产生,并没有从人类社会生活中挣脱出来,而是与现实生活糅合一体,成为具有传统意义的社会生活方式,群体生活习惯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赵得利在《民俗:民众生活方式的模式化——民俗定义、性质新论》中给民俗得定义是:民俗是民众在生存活动中为了持存发展生命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具有模式化的生活文化。

关于民俗文化,洪勇于《试论民俗文化的特征与保护》一文中阐释道:民俗文化是以口头、风俗或行为等形式创造和传播的文化现象,与生活密切相连,体现了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道德伦理、认知方式和思维模式。

(二)民俗文化的功能

陶立璠在《民俗学》中把民俗文化的功能归纳为,历史功能、教育功能和娱乐功能。而对这种功能分类稍有不同的是,王娟在《民俗学概论》中将前面提到的历史功能改为心理功能。如“传说”作为一种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题都是关于战争、寻宝、冒险、礼仪等内容的,人们讲述传说是为了表现祖先们在这些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后人们会因此而具有一种荣誉感,人们为自己的祖先而骄傲和自豪。传说可以激励后人更加努力。[7]

王海霞在《发挥民俗文化建设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的作用》中指出:我国民俗在历史发展中以及当今时代都具有以下功能:具有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能够平和地消解矛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俗文化的特色

陶立璠在《民俗学》中给民俗文化赋予了它的特色(点):集中性、地域性、民族性、约束性、传承性以及变异性等。

张巨成、刘荣在《中国民俗文化的特色与整合》中指出,我国的民俗文化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其主要表现在:农业性、宗法性、宗教性、儒学、区域性以及民族性等特色。

二、我国民俗文化的现状

洪勇就《试论民俗文化的特征与保护》指出,从古至今,在我国传统的节俗,五光十色,令人目不暇接。以流行广泛的大型节俗如:春节、元宵、端午、中秋为例,在现实生活中,就是特定时空中的生活习惯,属于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欢度春节的一套民俗程式:送灶神、大扫尘、购年货、做新衣、守岁、贴春联、挂门神、接财神、放鞭炮、拜年等等,剔除俗信,展示在我们眼前的就是,涮锅碗、搞卫生、多玩耍、购物、饱口福,尽情地享受生活的乐趣。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人们逐渐树立了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社会道德风尚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正在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这些都表明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民俗文化正在形成。

我国民俗文化走过了一条独立发展的道路,这一过程闪耀着我们民族智慧的光芒,显示出中华民族无与伦比的创造精神。同时,中华民族又善于摄取外来民俗文化,能使外来的民俗习尚与中华传统民俗交融,形成博采众长具有兼容性的新民俗。陈正平在《当代民俗文化的继承与借鉴》中指出,中华传统民俗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在内部各族文化之间相互融汇、渗透,而且先后与中亚游牧文化、波斯文化、印度文化、阿拉伯文化、欧洲文化进行了广泛的接触与交流。不光是在历史上,而且在今天,我国的民俗文化也在不断地汲取外来思想和文化。

三、我国民俗文化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赵得利在《民俗:民众生活方式的模式化——民俗定义、性质新论》中指出,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目前一部分民俗文化在我国正经受金钱至上等风潮的误导,向经济转型期特有的文化误区走去。事实上,我国民俗文化在发展中由于各种原因囤积了许多问题。

(一)保护力度不够

针对民间艺术消失速度加快的现象,我国政府以及地方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只是保护力度还嫌不够,部分传统民俗文化遗产资源缺乏有效管理。

王海霞在《发挥民俗文化建设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的作用》中阐述道,以民间艺术为例,林林总总的传统民间文化艺术是农耕社会的产物,在当代社会的大转型和变革时期,最先遭到毁灭和受到冲击的就是传统文化,尤其是不见经传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如民间说唱、民歌、民谣、民间工艺、美术、歌舞、音乐、戏曲等等。我们也经常听到学者在哀叹:某某老房子被拆了,某某古建筑被毁了,某某手艺失传了,某某风俗消亡了。我国民间文化的现状,确实很让人担忧。

近年来上海的整体民俗文化保护工作虽然有所加强,但对部分民俗文化资源还存在着管理不善的现象,其中颇有代表性的是上世纪80年代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搜集编写的民间文艺集成资料,因为集成办公室的撤销而无人专管,损坏、流失现象十分严重。另如一部分民间博物馆缺乏专业馆藏知识,陈列的房屋又大都简陋狭小,因此藏品也经常有损毁、流失情况发生。至今上海还没有建造起一个大型城市民俗博物馆,更没有建造起一批具有个性特点的专业性民俗博物馆。[8]

(二)保护方式不完善

《民俗:民众生活方式的模式化——民俗定义、性质新论》一文指出,尽管博物馆保护的只是一种固态的文化,但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民俗文化保护方式。深圳的民俗博物馆、云南民族博物馆、潍坊风筝博物馆以及山西乔家堡博物馆、丁村民俗博物馆、河边民俗博物馆收集、整理、陈列了丰富的民俗文化。对于特殊的民俗文化要用完善的保护方式。

民俗博物馆不但保存了部分民俗文化,而且也有助于民俗文化的传播,能够部分地满足游客的文化体验。例如:洛阳民俗博物馆开馆至今,已接待中外游客六十多万人次,在展示民俗风情,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博物馆毕竟只是一种静态保护方式,而民俗文化则是活的、流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俗博物馆显然不能满足我们保护民俗文化的需求。[1]

(三)开发不合理

民俗旅游资源是我国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由于各地区、各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与频繁交往,使当地的民俗文化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促进了当地社会文化的变迁。尤其是旅游业的发展,在给旅游地带来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致使旅游地的民俗旅游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12]当前这种破坏表现得比较显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

刁统菊等人在《我国民俗文化的现状分析》中提到,民俗文化资源作为经济资源去开发,就难以避免个别地方为了满足游客的猎奇心理从而达到吸引游客的目的,而想方设法造假,制作一些毫不存在的民俗事象来欺骗游客。如果地方政府存在急功近利的想法,那么盲目建设就不但可能发生。民俗风情乱编乱造。由于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民俗文化商品化、庸俗化的现象也极为普遍。例如,传统的民间习俗和节日庆典,为迎合旅游者的需要被压缩、删除,而不再按传统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或者经过生搬硬套、随意拼凑而形成所谓神秘民俗。我国的经济虽然发展很迅速,并且城市化进程较快,但是我国的一些边远地区和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地仍然保留着传统质朴的民俗文化,如江苏昊江同里镇、福建永定的客家土楼、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喜洲城,都是现存的很完整的民俗文化的保留地,这些地方所具有的真实的、活生生的民俗文化,是民俗文化旅游者真正感兴趣的,也是颇具吸引力的民俗生活文化的整体展示。

2.毁坏

刁统菊等人还指出,对民俗文化的破坏也有几种不同的现象,如有的地方,以民族风情表演为幌子进行强行“捐献”,结果是游客大呼上当,损害了民俗旅游乡土性和古朴性的特色。一些餐厅为了吸引游人,不注意演出质量,随意表演一些民族歌舞。民俗婚礼表演以参与为名,让游人与穿着民族服装的女性从业人员举行“婚礼”。

陈正平在《当代民俗文化的继承与借鉴》一文中指出,一些旅游硬件在开发之后也遭到严重损坏。山西平遥的古建筑被破坏了,周村在成为一个旅游热点之后也面临了同样的情况。耗资约两千万元于2003年5月建成的河南新安民俗文化村,开放到如今才两年时间,许多设施却遭到了摧残性破坏,村中景点之一“百业兴隆中”塑像全部被毁致残。民俗旅游开发部门需要彻底反思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

3.同化

《我国民俗文化的现状分析》一文指出:民俗旅游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异地民俗文化相对于本地民俗文化来说具有独特色彩,异地民俗的丰富性只有到了异地才能够感受出来。但是随着民俗旅游的发展,民俗文化出现了同化的现象。一件民俗旅游纪念品,大家随处都可以见到,民俗旅游产品的单一仅仅是地方特色泯灭的一个例子。民俗旅游与其他的旅游形式比如风景旅游有一个显著的不同,那就是前者更强调旅游者和对象的互动。这种互动包含的内容比较丰富,既有在现场的互动,又有关于双方社会文化的流动。

随着外来社会文化信息的增多、延续,旅游目的地文化就有可能被同化。我国许多旅游地的民俗风情实际上早就受到了外部文化的巨大冲击,尤其是在那些少数民族旅游地,民俗文化正在慢慢被同化、异化甚至消失。[12]

(四)民俗精神淡化

邵长波就《新民俗文化现象解析》提出,民俗是历史,是传统的表现;时尚是现代,是当代的潮流;时尚与传统是矛盾的,对传统甚至是具有颠覆性的。在中西文化融合的今天,许多人指责、抵触外来文化,但也不乏越来越多的人淡化本地的民俗文化,过分追求、崇拜外来时尚文化。

四、我国民俗文化开发的建议

像一切事物都有自己的两重性一样,我国传统文化、民俗文化也有两重性。《当代民俗文化的继承与借鉴》提出,传统的民俗文化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辉,也设置了障碍; 它向世界传播了智慧之光,也造成了中外沟通的种种隔膜; 这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也是一个不小的文化包袱。它的优点和缺点,正面和负面不是分别放置可以简易取拿的,而是杂糅在一起,难分难解。想要全面否定和彻底抛弃传统文化,不但是不足取的,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世袭的民族心理。

鉴于在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搞好我国民俗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工作。那么该如何保持和发扬优秀的民俗文化传统成为当务之急。

(一)搞好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

尘灰在《该如何对待民俗文化》中指出,不是所有的民俗文化都能随便地保存下来,或者移风易俗。对待传统的民俗文化,无论其形式如何变,核心精华都应该保留。陈正平在《与时俱进:发展先进的民俗文化》中指出,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对悠久的民俗文化传统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和研究,区分出糟粕和精华,没有真正理解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就没有评价的资格,就根本谈不上保护和发扬。例如:民间的各种风俗习惯,都是一种社会历史的产物,他们开始时都被认为是在当时条件下最合理最美的生活方式而创造出来流传开去,起过一定的积极的社会作用,所以我们需要用科学的态度去谨慎的、具体的分析它们,进而批判地继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此外,对民俗文化的保护与继承重在创新。陈正平在同时指出,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龙耀宏教授表示“对任何少数民族的文化来说,没有创新力、没有适应能力是保护不了的”。

而就在前不久,中新网报道:我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于2011年3月启动并实施的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定与命名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调查、推荐和专家论证与评定、公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决定命名旺堆等一百六十六人为首批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涉及说唱、刺绣、舞蹈、年画、泥塑、剪纸、漆艺等等民间文化的各个方面。

(二)注重科学合理的有序开发

首先,成立民俗文化资源开发的咨询、研究机构,为各地民俗文化资源的开发提供咨询,科学地规划民俗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例如民俗旅游开发给民俗文化资源带来的益处。何薇在《把握乡村旅游文化特性 深挖民俗文化内涵——以成都三圣乡为例》讲解道,民俗旅游是有吸引力的,有学者指出,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就在城乡文化的差异上,这种差异越大,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就越大。事实上,民俗旅游的出现,将文化建设、保护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有力地促进了传统文化的复兴,使人们意识到传统文化现实的经济。

其次,民俗文化的创新应是大众化的,注重实用性的。《民众生活方式的模式化——民俗定义、性质新论》指出,创新的民俗文化应是当代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进程中的文化结晶。它的源泉是亿万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其宗旨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大众的、实用的现代民俗文化,应该是形式多样、层次不同、丰富多彩的高品位的文化,这样才能使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到民俗文化创新的实际成果,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积极参与。

再次,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民俗文化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共通性),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姜军锋就《开发民俗文化资源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民进山东省委会的提案得到落实》中提出,民俗文化的个性、特殊性决定了文化交流的必要性;民俗文化的普遍性、共通性提供了文化交流的可能性。正是由于民俗文化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矛盾运动,使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民俗文化不断碰撞和交流,促进民俗文化乃至整个文化的不断发展。任何民族和国家的民俗文化都是一定社会实践的产物,有其长处,也有其局限。它只有从其它文化中吸收营养,才具有适应时代生活的活力,才能永葆青春,否则就会变成僵死的民俗文化。民俗文化的美具有多样性,狭隘地只认为自己的民俗是最美的,去否定或嘲笑别的民族或国家的民俗不是美的,这是一种偏见。我们应该共享全世界的优秀民俗文化,通过各国各民族民俗文化相互交流、碰撞、选择、吸收、创新的过程,来发展面向世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民俗文化。

第四,注重宣传本土民俗文化,让美好淳朴的民俗为更多的人了解、熟知。如:旅游活动本身作为一种民俗文化实践,是对风土人情身心以赴的体察我国各地的名胜古迹、山光水色、珍木异卉,一经民俗文化的点染便熠熠生辉,在展现优美奇异风姿的同时也在诉说着优美的神话、动人的风物传说和民间故事。常峻在《民俗文化与对外汉语教学》中指出,正是这民俗文化使旅游者了解异国他乡民众的生活、愿望、心理和性格,体味浓郁的风土人情。杭州西湖天下盛名,而那千载流传的美丽多情的白蛇女故事给一泓碧水增添了无限风情,雷峰夕照、断桥残雪因之令人涵咏不尽。旅游中还可品尝名菜佳肴、风味小吃,购买富有民间工艺情调的纪念品,全方位领略民俗文化的情趣。

此外,给外来者适时地介绍、讲解有关旅游民俗文化知识,可使他们拓宽视野,于欣赏自然美景中领略特异的人文景观,更深入地了解中国文化的独特魅力。

五、结语

民俗文化的历史渊源,具有很高文化艺术价值,同时也是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的所在之处。我们只有保护好我们国家的优秀民俗文化,并继承和发扬民俗文化的先进魅力之处,才能更好的去开发利用宝贵的民俗文化资源。合理科学的开发利用民俗文化,也是我们民俗文化发展的必经之路,更是我们做好文化传承、文化品牌、文化效用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 赵德利.民俗:民众生活方式的模式化——民俗定义、性质新论[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2] 陈正平.与时俱进:发展先进的民俗文化[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1).

[3] 万健中.民俗文化与和谐社会[J].新视野,2011(5).

[4] 洪勇.试论民俗文化的特征与保护[J].南方文物,2004(3).

[5] 陶立璠.民俗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

[6] 王娟.民俗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 Alan Dundes. Sacred Narrative [M].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8] 王海霞.发挥民俗文化建设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的作用[J].美术观察,2004(3).

[9] 张巨成,刘荣.中国民俗文化的特色与整合[J].云南学术探索,1994(4).

[10] 陈正平.当代民俗文化的继承与借鉴[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11] 邵长波.新民俗文化现象解析[J].中国电视,2011(10).

[12] 刁统菊,曲洪,刘爱昕.我国民俗文化的现状分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1).

[13] 尘灰.该如何对待民俗文化[N].中山日报,2011424.

[14] 明江.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重在创新——贵州民院民族文化学院院长龙耀宏一席谈[N].文艺报,201145.

[15] 何薇.把握乡村旅游文化特性 深挖民俗文化内涵——以成都三圣乡为例[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2).

[16] 姜军锋.开发民俗文化资源 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民进山东省委会的提案得到落实[J].民主,2011(6).

[17] 常峻.民俗文化与对外汉语教学[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

范文二:体育专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导语: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我国社会体育的专业人才,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提高大众体育意识,指导不同人群的科学健身,引导大众消费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小编整理体育专业论文文献综述范文的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1前言

我通过登陆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和查找有关文献,共搜集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献资料二十几篇,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04、05年。现将有关的资料归纳如下:

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

2.1不同类型社会体育指导的培养

刘平江、赵立《浅谈社会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2002年)一文中提出:“要培养一专多能的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在邓星华《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提出:“我国社会体育的特点和锻炼群众的需要,可以将社会指导员分为健身健美类、医疗保健类、竞技运动类、休息娱乐类等四类。”从上述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培养各个层次类别的体育指导员,可以全方位地为社会体育指导服务。

2.2加大高校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度

廖军在《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2003年)一文中表明:“高校体育专业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的任务,根据社会对个类体育人员的客观要求,其培养目标应主要是适应面广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把培养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列入其职责范围。

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3.1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更加细化

倪同云、白云、陈琳等在《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的研究》(2002年)一文中明确指出:“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具有国情特色的较细分类,如在大类上可分为管理型、经济型、技术型等,再在每个大类上分细,如技术型可分为:青少年指导员、老年指导员、妇女指导员等。”

3.2建立健全的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

早在1987年,日本由文部省公布了《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审核事业来认定规程》。在《邓星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指出:“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法规,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培训、考核、授予称号、上岗经营、年审注册、晋级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上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4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

4.1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体数量情况及分布

如付明、李飞杰在《武汉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研究》(2005年)一文中归纳出:“武汉三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表现出第一总体数量偏少,第二等级结构失调,国家级一级所占比例太少,而三级比例过大。”何敏学、都晓鹃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点研究》(2005年)一文中指出:“我国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约为1:3994,京津沪辽江浙等市处于领先地位。”

4.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性别构成

李小燕在《宜昌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分析》(2002年)一文中指出:“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为职业女性和离退休人员,这一分布是与女性工作生活生理结构以及对体育的价值观念相应的。”在武笑玲、马美荣等《城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2004年)一文中指出:“目前洛阳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性别结构与国家1998年的统计基本吻合,性别结构基本合理,男性高于女性,调查还发现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多为职业女性如文艺工作和离退休人员。”

4.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

孙培初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象调查》(2005年)一文中明确指出:“以上海为例:70%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街道社区聘请专业教师授课培训各区省自己发证,除少量街道社区文教干部外,绝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其中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34岁,平均57岁。”

4.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素质状况

庄永达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问题研究》(2004年)一文中提到:“我国已经拥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约20万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和规律应该来说是来之不易的,说明我国的各级体育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此高速度大规律地发展背后的质量保证问题。”

4.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状况

付明李、飞杰在《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和研究》(2005年)一文中表明:“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中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占5.9%,兼职的人员最多达到62.2%,其次是离退休人员占26%,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最少为0.5%,其他的为3.4%。我们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过少,说明体育教师的积极性还没充分的调动起来。专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占的比例不大,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先阶段还不能作为一种主要的谋生手段。”

5总结

通过以上的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到,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管理等方面的理论以及它的一些现状。荆州地处我国中南部,社会环境经济实力体育发展水平和体育人口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处于落后状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虽然要顺应我国这个大环境,但也必须体现指导员鲜明的地方特色,因时、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范文三:浅谈法律论文暴力方面的文献综述

一、 暴力的对象

国内关于暴力对象有以下几种观点,崔希泽在其《刑法各论》中就指出:“暴力的对象就是泛指人或者物。”王作富的《刑法分则务实研究》这本书中以抢劫罪为例,认为“抢劫罪中暴力的对象应当只局限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他的这种观点为一部分学者所反对,反对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暴力的对象还可以包括其他的“在场人”。

但是王作富对此的观点是:对其他在场人实施暴力,是当着控制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面,对其他在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暴力打击,迫使前者交出财物或者做某事,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暴力已经对前者起到了胁迫作用,对在场的其他人实施暴力要求财物所有者、持有者、保管人交出财物或者做某事属于胁迫行为,而不能认为是在抢劫罪中对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实施暴力。如果在抢劫现场对和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实施暴力,则不构成抢劫罪。

在《刑法中的暴力研究》这篇文章中,作者和崔希泽的观点一致,也认为暴力的对象包括人和物,高铭瑄教授的《刑法专论》中也提到:“暴力指使用非法的有形力,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财物的暴力。”林山田在他的著作《刑法特论》中提出了间接襁褓的概念,间接强暴指的就是:“行为人间接地对行为客体之外的第三人,或行为客体之所有物施以强暴。”《法学词典》中也对暴力的解释分为两个层次,其中一个层次为:“泛指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强暴犯罪。”英国的判例也认为暴力犯罪中对物的强制,表明行为人有施暴于人的直接故意,已经形成了暴力。综上,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犯罪中暴力的对象应该包括人和物,在我国的刑法中很多关于暴力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基本都包括了对物的暴力,比如妨碍公务罪。

二、 暴力的程度

关于暴力的程度,由于罪名的不同,因而暴力程度的要求也不同,有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即使犯罪中的暴力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损害也会被刑法处以重刑比如:马克昌教授的《刑法学》中,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由于航空器本身的特殊性,其在飞行过程中如果对航空器上的人员或者对航空器本身造成任何损害,都有可能产生很严重的后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马克昌教授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航空器飞行过程中对航空器上的人员或者航空器实施了任何损害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会被处以重刑,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造成任何损毁的可以判处死刑。

然而对于某些犯罪中暴力的程度法律要求比较高,比如殷安娜在《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界限认定问题》中提到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的程度就要求比较高,它要行为人使用的暴力造成的后果必须是情节严重,关于这里的情节严重也有个度,我认为,这里的严重情节应该仅仅限于对被害人造成轻伤,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则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后者故意杀人罪来判处,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对于某些犯罪对其暴力程度的要求不设下限,比如武装叛乱罪,暴乱罪,这一类罪名中,行为一旦作出就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暴力,犯罪的成立不需要产生任何有形的危害或对他人的精神强制。

对于暴力的上限,学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甘雨沛认为,按照实践,任何犯罪中的暴力都应该把致人死亡作为上限,那么故意杀人能不能作为暴力的上限呢,马克昌以抢劫罪为例讨论了这个问题,他引用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的指示:“行为人在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从上,我们看出犯罪中暴力的上限还应该结合实施暴力在主观上的意图来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之人重伤或者死亡,那么故意杀人就不能认为是暴力的上限,只能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本身就是致他人于死地,那么暴力的上下限就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划分。

三、 暴力的主观特征

关于这一点,学界都没有太多的争议,所有学者都肯定暴力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林亚纲在他的论文中说到:“暴力行为具有现实性和残酷性,但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目的并不是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而是为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以便于实施犯罪。”暴力在主观方面就是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目的。

四、 暴力的分类

关于暴力的分类, 姚春艳在他的论文《论刑法中的暴力与相关概念的界限》中,从刑法里理论上把暴力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的暴力。广义上,指非法实施的能引起人身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的行为手段,“胁迫”也包含在内,其暴力程度容纳了从罪轻微的殴打、直至重伤和杀人;狭义上,的暴力指对人身施行的有形强制力,在程度上不排斥造成重伤、死亡的可能性;罪狭义的暴力同样针对人身而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但这种意义上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实施极其轻微的暴力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黄立辉在《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暴力的犯罪》中根据暴力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对暴力作如下分类:一、 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二、 一般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三、 严重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重伤;四、 极严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

而国外的刑法将暴力分为四类:最广义的,广义的,狭义的,最狭义的暴力,最广义的暴力包括非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其对象无论是人或者物都可以;广义的暴力指对人非法形式有形力,但是并不以直接加诸人的身体为必要条件,即使加诸于物的有形力量给人的身体以物理上的强烈影响也可以;狭义的暴力,指非法对人身体施加暴行的场合;最广义的暴力指对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这样的程度上所使用的非法的有形力量,比如强盗罪。

崔永峰在其文章《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及其认定》中又将暴力分为,结果的暴力,危险的暴力以及行为的暴力。结果的暴力指指行为人不仅要不法实施有形力,而且要产生一定的现实损害的暴力。刑法中结果暴力的犯罪只有一个,即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危险的暴力危险暴力是指行为人不法实施了有形力,并足以进一步危及对方的人身健康、安全和自由,从而使对方的反抗意志受到抑制的暴力。

此类暴力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使有形力会对对方产生一定的影响,抑制对方的反抗意志。但行为人的暴力损害不能超过一定程度,也不受限于法定的损害结果;行为之暴力指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只要不法实施了有形力,不问对方的反应,就可以构成的暴力。此类的暴力当然也有其自身的力度限量,只是不问对对方的影响。刑法中的此类犯罪也比较多,比如侮辱罪、妨害公务罪、强迫卖淫罪、妨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强迫卖血罪、暴力取证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综上,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内涵,结合我国刑法分则中对暴力在不同条文中的具体规定和不同作用,笔者以为,依据暴力侵害的对象以及程度不同,可以按照外国的观点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暴力分为四大类: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和最狭义的暴力。

总而言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暴力的专题研究都还不够深入,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暴力在相关犯罪的构成中至关重要,因此司法人员一定要对暴力的范畴加以正确的界定,才能正确的使用法律,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才能更好地为国家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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