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校区机构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党支部支委会选举工作由校区党委指定召集人×××主持。××××党支部支部委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次选举产生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3名。
四、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新一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4名,本支部每位有选举权的党员最多可选3名。
五、在选票上,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票上加盖中共××××××委员会印章。(党支部没有公章的,由上级组织代章)
六、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如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弃权,则不书写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栏内填上被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七、本支部党员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参加会议。因故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八、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会议有效。正式选举前,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
九、在有效选举会议上,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回收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需重新选举。
十、选举结果,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按得赞成票多少排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十一、有被选举权的非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符合当选票数,即为当选人。
十二、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额进行补充选举。按20%的差额,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补选候选人名额,补选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少排序;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为补选候选人时,这几名票数相等者均作为补选候选人。补选候选人经确定后,由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补充选举的当选者。补充选举后,如仍因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而出现缺额,选举不再继续。
十三、会场设×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监票人投票;接着参会党员依次投票。
十四、会议设监票人×名,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主持人提名,大会通过。监票人向党员大会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能担任选举会议的监票、计票工作。
十五、由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六、本选举办法由本届支部委员会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次大会选举办法。
1、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的4/5,方可进行选举。其中XX等XX位同志因XXXXXX等原因无法到会,经征求支部多数党员意见,并报党委核准,不计入本次会议应到会人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2、党员有权利对选票的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也可另选他人(预选时不能另选他人),凡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划“○”或“√”,不赞成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时,要在候选人后面姓名栏空格内填写所要选的姓名,并在其上方空格内划“○”或“√”。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
3、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正式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过半数的被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则按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则应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预选需产生委员候选人 名、正式选举支部委员 名。如果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在票数未过半的候选人中再次选举直至过半,以高票到低票取足应选名额。如果再次选举仍未过半,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已接近应选名额,经多数党员同意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4、填写选票时,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做到笔记清楚,符号准确,划写选票要在指定地点根据本人意愿填写,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划写选票时可请在场的工作人员按其本人意愿代写。
5、大会设总监票人 名,监票人 名,计票人 名,由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提名,经大会通过后,开展工作。
6、大会设投票箱1个,投票时按监票人、计票人、党员依次投票。
7、大会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8、本选举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9、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三条和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支部换届选举时。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均指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方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选举细则(或选举办法);
(三)推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四)宣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
(五)大会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七)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九)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是,有的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7人,这样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主持工作。这些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支部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一般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上进行考察了解;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提交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到会参加选举的党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到会参加选举的其它党员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有的党员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党总支同意(直属支部报校党委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四)年高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工作调动,外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毕业分配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均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绝不允许因实到会党员数达不到规定人数而擅自减少应到会人数,绝不允许在大会场外搞流动投票。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一般应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按照配齐配强党支部书记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福建省委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推荐人选时应给予考虑,原则上要求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机关部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要求由符合条件的部处领导同志兼任。